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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卖查封房产,“老赖”害人又害己

时间:2018-06-20 点击:  次

执行难典型案例四:

 

非法转卖查封房产,“老赖”害人又害己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伍某权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自2013年3月起分别向黄某琴借款23万元、向伍某兰借款5万元、向伍某武借款59万元、向朱某娣借款25万元、向伍某华借款60万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向黄某凌借款14.4万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因伍某权未及时偿还借款,导致6名债权人分别到赣州市南康区法院起诉。南康区法院对上述6案分别开庭审理后,相继作出民事判决,要求伍某权及时偿还6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六案标的共计186.4万元及利息。

其中,原告黄某琴在2016年2月15日立案时申请对被告伍某权及其妻卢某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五星公馆的房屋一套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房产进行担保。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同意对对被告伍某权及其妻卢琼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五星公馆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2月17日向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协助予以查封。

上述6案判决生效后,伍某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某琴等6人分别向南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立案执行后,南康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伍某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伍某权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因申请人黄某琴在立案阶段已申请对被执行人伍某权及其妻卢琼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执行人员遂启动房屋拍卖程序,2016年11月23日对该房屋进行评估,2017年5月4日即将进行网络拍卖时,发现该房屋于2016年5月17日转让给案外人严某德所有。基于上述已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伍某权系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擅自对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有,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南康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伍某权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目前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同时,因南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擅自为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职务犯罪,法院依法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现区检察院已立案侦查1件1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在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加强监督管理。

此后,执行法官仍多次向伍某权亲属宣讲法律,做思想工作,2017年8月,伍某权亲属陆续缴纳伍某权所涉6件案件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共计222万元,最终6件案件基本执结到位,全部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伍某权明知法院已将其房产查封,未经许可,擅自转让给他人,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个别公职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为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职务犯罪,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判例警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